14. 依據新北市「104 年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及轉銜相關辦法,下列哪個是錯誤的:
(A)安置高級中學、高級中學集中式特教班及特殊學校三者只能選擇一個管道,不得重複
(B)報名時同時持有特教學生鑑輔會證明及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若兩者註記不一致時,以認定
身心障礙 證明(或手冊)為準
(C)透過適性輔導安置管道安置者,得報名其他升學管道
(D)申請安置高級中學者,經審議如因身心狀況及填報志願不適當,得參與晤談
統計: A(323), B(1391), C(321), D(124), E(0) #839928
詳解 (共 2 筆)
107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適性輔導安置共分三種簡章,學生僅能選擇一種簡章報名,不得重複,(A)且不得參加直轄市自行辦理之適性輔導安置,違者取消本安置資格。n
(二)報名資格:(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n1.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結)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
n2.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符合資格之學生。
n3.106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
n(三)各障礙類別依簡章資格選擇報名,如非屬表列障礙類別,依鑑輔會鑑定辦理:
...
二、安置作業
n(一)學生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可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C),但經由其他管道同時錄取者,僅能擇一錄取結果報到,違者取消本簡章安置資格。
n(二)循「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報名者,皆須參加能力評估,分區安置委員會得依據學生能力評估結果,訂定切截點安置標準,達標準者方可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未達標準者,得由分區安置委員會決議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n(三)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安置作業,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時間及地點由分區主辦學校逕行通知,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者,應填寫委託書(參見簡章內附件)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唱名分發;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不予安置。
n(四)循「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報名者,經審議身心狀況及其填報之志願後,如有不適性者,必要時辦理「晤談」(D)。須參加晤談之學生請原就讀國中教師或輔導教師務必出席,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陪同參加晤談。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未能陪同,應填寫委託書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參加晤談。
n(五)經安置學校發現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將取消安置並不得註冊入學;入學後始被發現者,得依安置學校規定撤銷學籍。國中如有作業不實或違反本適性輔導安置規定之情事,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