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刑法第 139 條規定,「損害、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下列關於刑法第 139 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道路禁止停車之標線,可以將之解釋為刑法第 139 條所謂之封印標示,因此無故除去或污損道路禁止停車之標線,可依刑法第 139 條加以處罰
(B)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一時氣憤將公務員所查封之標示撕毀,由於不發生損害財產之可能,只能依妨害國家公權力行使之情狀,論以刑法第 139 條妨害封印、查封標示罪
(C)刑法第 139 條所謂之封印或查封標示,不限於已經在查封物上實施封禁者,只要是公務員所執掌之封條,皆可解釋為刑法第 139 條之行為客體
(D)刑法第 139 條所處罰的行為,不以行為人具有特別不法意圖為必要,為了充分保全國家法益,維護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只要行為人客觀上有損害、除去或污穢封印或查封之標示,即使行為人非出於故意,亦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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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及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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