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設計,仍應符合民主共和國原 則、國民主權原則等憲法核心內涵,並非毫無限制
(B)區域立法委員與不分區立法委員之選舉採並立制,不違憲
(C)不分區立委百分之五門檻之規定,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 則之實現
(D)區域立委每縣市至少應選出一人之規定,有違反「每人一票、票票等值」 之選舉平等原則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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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18), C(188), D(3685), E(0) #3092343

詳解 (共 6 筆)

#5863456

釋字第721號
而關於各國國會選舉,有重視選區代表性而採相對多數決者,有重視政黨差異而採政黨比例代表制者,實為民主政治之不同選擇,反映各國政治文化之差異。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三十四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其以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自不得以其他選舉制度(例如聯立制)運作之情形,對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所採取之並立制,指摘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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