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憲法第12條,有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障範圍包括通訊之時間、方法在內
(B)其保障一律採法官保留原則
(C)檢警機關違法監聽所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D)秘密通訊之自由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一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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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2805), C(320), D(125), E(0) #309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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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12條,有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保障範圍包括通訊之時間、方法在內
(B) 其保障一律採法官保留原則_--->原則上
(C) 檢警機關違法監聽所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D) 秘密通訊之自由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一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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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J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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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聲明】2018.11.29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1999年通過,2007年歷經重大修正,明文規定通訊監察書的核發採法官保留原則,亦即應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才能進行「監聽」等通訊監察的強制處分。在2007年修法通過後數日,大法官也做出釋字631號解釋,一方面認為通訊監察書應由法官核發,才能符合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外,更進一步闡釋憲法「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除了通訊的「內容」外,還包括「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等事項,這也成為國家調取人民通信紀錄(包括通聯紀錄)及通訊使用者等資料應有法律明文規範的基礎。
2013年,特偵組爆發監聽立法院案件,揭露當時嚴重的違法監聽亂象,為落實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2014年通保法再次大幅修正,包括將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納入規範、強化通訊監察事中及事後監督機制、增訂一人一票原則、通訊監察所得使用的範圍限制等。因此,現行通保法可以說是對於國家侵害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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