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憲法第12條,有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障範圍包括通訊之時間、方法在內
(B)其保障一律採法官保留原則
(C)檢警機關違法監聽所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D)秘密通訊之自由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一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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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2893), C(324), D(126), E(0) #3092336
統計: A(132), B(2893), C(324), D(126), E(0) #3092336
詳解 (共 8 筆)
#6104994
寫憲法題目只要看到「一律」就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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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905
1.大法官釋字631號
(1)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為制衡偵查機關之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
為制衡偵查機關之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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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題「並非一律」那例外在哪裡?
(1)通保法第6條相關整理:
檢察官只有在針對特定重大犯罪,且為了防止他人生命、身體之急迫危險時,才可以先執行監聽,檢察官必須在發出口頭通知後的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補發「通訊監察書」。
(2)因此,原則監聽要法院,例外急迫後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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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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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12條,有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保障範圍包括通訊之時間、方法在內
(B) 其保障一律採法官保留原則_--->原則上
(C) 檢警機關違法監聽所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D) 秘密通訊之自由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一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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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J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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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聲明】2018.11.29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1999年通過,2007年歷經重大修正,明文規定通訊監察書的核發採法官保留原則,亦即應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才能進行「監聽」等通訊監察的強制處分。在2007年修法通過後數日,大法官也做出釋字631號解釋,一方面認為通訊監察書應由法官核發,才能符合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外,更進一步闡釋憲法「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除了通訊的「內容」外,還包括「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等事項,這也成為國家調取人民通信紀錄(包括通聯紀錄)及通訊使用者等資料應有法律明文規範的基礎。
2013年,特偵組爆發監聽立法院案件,揭露當時嚴重的違法監聽亂象,為落實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2014年通保法再次大幅修正,包括將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納入規範、強化通訊監察事中及事後監督機制、增訂一人一票原則、通訊監察所得使用的範圍限制等。因此,現行通保法可以說是對於國家侵害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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