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關憲法規定之貨物自由流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的流向登記規定,違憲
(B)駕駛貨車行為屬於流通形式
(C)宅配經濟僅與工作權有關
(D)為促進貨物流通得興闢鐵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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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726), C(156), D(2163), E(0) #3092331
統計: A(106), B(726), C(156), D(2163), E(0) #3092331
詳解 (共 4 筆)
#6420651
(A)
1.《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的規定,要求爆竹煙火出庫前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屬於合憲的合理限制。
2.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自由權,雖有貨物流通自由原則,但法律得基於重大公益目的加以限制,如公共安全。
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48號略以,認為《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為保障公共安全所設的必要管理措施
(B)
1.憲法保障的是「貨物本身的自由流通」,而非駕駛行為。
2.駕駛貨車屬於職業活動,涉及的是職業自由非貨物流通自由。流通形式不能混淆為個人行為。錯誤。
(C)
1.宅配經濟除了牽涉到勞動者的工作權外,還涉及貨物流通自由與消費者權益。憲法保障貨物流通,也保障人民之消費自由,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僅與工作權有關」過於片面,錯誤。
2.釋字584略以,關於職業選擇與工作權保障,駕駛貨車屬於職業自由範疇。
(D)
1.憲法148、憲法增修10、憲法15。保障人民之營業自由、居住遷徙與貨物流通自由。為促進流通,政府有權興建公共基礎建設(如鐵路、公路),屬合理行政措施,有助於實現憲法保障的經濟自由。
2.憲法提到國家應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這作為國家推動重大建設的法律基礎之一,國家得基於公益目的推動重大建設,如鐵路、公路。
(D)選項感謝留言補充的網友幫忙指教,十分感謝您的幫忙。(2025/5/18進行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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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9123
| 憲法 |
第 148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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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8780
怎感覺B選項很容易誤導,駕駛貨車一般都直接聯想載運貨物,駕駛貨車載運貨物是否就屬於流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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