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關於土地增値稅之納稅義務人、代繳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土地信託移轉時以委託人爲納稅義務人
(B)土地爲無償移轉者,爲原所有權人
(C)法院土地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値稅時,由拍賣人代繳
(D)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値者,由權利人代繳
統計: A(76), B(58), C(76), D(506), E(0) #899015
詳解 (共 5 筆)
C:法院土地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由【拍賣人】代繳
土地稅法
第51條
Ⅰ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Ⅱ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Ⅲ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C:法院土地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値稅時,由【拍賣人代繳】 ,應為……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
土地稅法
第51條
Ⅰ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Ⅱ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C
Ⅲ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D: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由權利人代繳
土地稅法
第5-1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
平均地權條例
第47條
Ⅰ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Ⅱ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Ⅲ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Ⅳ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Ⅴ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Ⅵ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Ⅶ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 土地信託移轉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應為……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
第3-1條
Ⅰ【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Ⅱ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16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B: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應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土地稅法
第5條
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Ⅱ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