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不得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A)不動產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
(B)地上權之預付地租
(C)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
(D)不動產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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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8), C(48), D(83), E(0) #348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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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2175
(A)民法第826-1條1項 不動產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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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得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A)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

民法第 826-1 條第1項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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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上權之預付地租

民法第 836-1 條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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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

民法第 841-2 條
Ⅰ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Ⅱ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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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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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動產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 826-1不動產分管協議登記後對受讓人具拘束力

(B)地上權之預付地租 836-1
(C)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 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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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 ✅
    • 可以登記。 根據 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1 項,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之約定(如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即具備對抗效力) [11, 24]。
  • (B) 地上權之預付地租 ✅
    • 可以登記。 根據 民法第 836 條之 1,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反過來說,只要辦理登記,就可以對抗新的地主 [21, 26]。
  • (C) 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 ✅
    • 可以登記。 根據 民法第 841 條之 5,區分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間關於土地上下權利行使之限制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6]。
  • (D)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 ❌
    • 不得登記。 根據 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雖然共有人間可以私下約定「幾年內不能賣」,但這種約定屬於「債權契約」,僅在簽約的人之間有效,無法透過登記來產生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也不屬於土地登記規則中准予登記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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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39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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