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程序或方法瑕疵補正之情形?
(A)人民於收到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之後始提出申請
(B)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行政處分送達後補充作成決議
(C)於訴願程序中給予受停業處分公司陳述意見機會
(D)財政部對納稅義務人所為限制出境處分,於訴願程序中記明理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9), B(934), C(207), D(435), E(0) #627829
統計: A(479), B(934), C(207), D(435), E(0) #627829
詳解 (共 10 筆)
#1642113
陳治宇老師的解說是 :
委員會之決議,即機關決定之做成,如未經委員會決議,則並未做成行政處分,而非未參與行政處分之作成 。
(B)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行政處分送達後補充作成決議
68
4
#1674318
如果要補正瑕疵根據114條第4款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114條第4款這裡所指的委員會必須是"參與"的委員會而不是主要委員會的本身
如果換個意思舉例就是主辦單位不能補 協辦單位才可以補正的那種感覺
也就是B的情形下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要做成VA的HB/主辦單位)於行政處分送達後才補充做成的決議 >>>>根本不是行政處分 故自始不生效力
[陳傑104看到105的循環課程第25堂末 (板書在最後一頁)]
34
1
#1008601
公平交易委員會 是獨立機關,應該不是行程法114條所指的委員會吧!有錯的話,請指教
30
4
#2873008
關於(B)我這樣解,歡迎大家參考討論
(B)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行政處分送達後「補充」作成決議
依行程法第114條 之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公平交易委員會是「獨立機關」,即使非四、所稱之委員會,也為五、所謂的其他機關
所以(B)如果有錯,應該是錯在「補充」兩個字,其意思有點曖昧,無法知道他是否有變更原處分,
宜改為「補正」或直接刪掉補充兩字。
28
0
#4142788
(A)正確 。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A)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D)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C)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B)錯誤。公平交易委員會非屬委員會,乃係獨立機關!!!因此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4款的情形。
(C)(D)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17
0
#1461431
看林清老師百分百裡面解答只有寫到依114條規定,補正不包括B送達後補充作成決議
還是不太懂
第二項不是有提到可以在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嗎
或是跟7F提到的一樣
是“”事後作成決議而非“補充作成決議”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