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的起訴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提起,除行政訴訟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B)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2 個月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
(C)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知悉訴願決定在後者,自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 2 個月內提起訴訟。 但自知悉訴願決定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訴訟
(D)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為,且是免經訴願程序事件,其起訴期間於 行政機關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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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13), D(7), E(0) #29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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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應改為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知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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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行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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