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B)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除因原法院違反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外,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C)對於第一審裁判,僅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為上訴或抗告
(D)對於第二審裁判,僅得以其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為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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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138), C(542), D(1653), E(0) #2436773

詳解 (共 8 筆)

#4225668
(A)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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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8154
小額訴訟就沒有三審,你怎麼二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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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211

436-27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a)

436-28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b)

436-24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c)

436-30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436-31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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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273
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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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1905
小額只有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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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0719
我還是有點不太懂這一題的意思,意思是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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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501
CH3  第一審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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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9819

速解:

-小額訴訟,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簡易訴訟事件原則上二審終結,除非係訴訟標的逾新臺幣150萬元,當事人認為第二審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涉及原則上重要性之法律見解,經原判決法院之許可,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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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37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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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小額訴訟上訴與抗告:對於小額程序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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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6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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