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國家剝奪人民生命之行為,其規範密度為何?
(A)須以憲法定之
(B)須以法律定之
(C)法律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D)機關得依職權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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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0), B(7507), C(175), D(32), E(0) #1570463

詳解 (共 10 筆)

#2270950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基本權之保障,區分為四個層次:
一、憲法保留事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例如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
二、國會保留事項,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三、可授權法律保留事項,一般多屬此層次,此又可分兩部分,倘係涉及人民其它自由權利之限制而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者,亦可以法律在符合具體明確授權原則的前提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以為補充規定。
四、法律保留事項,亦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時,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非重要事項) 為必要之規範。


(以上、不鎖也永不販售,祝 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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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043
言下之意,自由比生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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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46
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基本權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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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357

20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建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下列有關法律「規範密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係屬憲法保留之事項 
(B)如係對人民有利之重大給付行政措施,無須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必要 
(C)如係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D)罰鍰之處罰,法律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但授權法律本身應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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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889

443 理由書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者,必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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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353

21.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意旨所建立之層級化保留體系,有關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等不重要事項,其保留層級為何? 
(A)憲法保留 
(B)國會法律保留 
(C)一般法律保留 
(D)不屬法律保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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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356

8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 8 條規定內容屬於下列何種事項,縱令立法 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A)憲法保留之事項 
(B)絕對法律保留之事項 
(C)相對法律保留之事項 
(D)非屬法律保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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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5728
根據大法官釋字 443 號解釋認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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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249
443號解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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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029

釋字第 443 號 節錄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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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72611
未解鎖
【重點手札】 《大法官●釋字No.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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