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國家剝奪人民生命之行為,其規範密度為何?
(A)須以憲法定之
(B)須以法律定之
(C)法律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D)機關得依職權以命令定之
統計: A(2010), B(7507), C(175), D(32), E(0) #1570463
詳解 (共 10 筆)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基本權之保障,區分為四個層次:
一、憲法保留事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例如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
二、國會保留事項,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三、可授權之法律保留事項,一般多屬此層次,此又可分兩部分,倘係涉及人民其它自由權利之限制而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者,亦可以法律在符合具體明確授權原則的前提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以為補充規定。
四、非法律保留事項,亦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時,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非重要事項) 為必要之規範。
(以上、不鎖也永不販售,祝 金榜題名)
20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建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下列有關法律「規範密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係屬憲法保留之事項
(B)如係對人民有利之重大給付行政措施,無須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必要
(C)如係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D)罰鍰之處罰,法律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但授權法律本身應具體明確
443 理由書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諸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21.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意旨所建立之層級化保留體系,有關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等不重要事項,其保留層級為何?
(A)憲法保留
(B)國會法律保留
(C)一般法律保留
(D)不屬法律保留之範圍
8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 8 條規定內容屬於下列何種事項,縱令立法 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A)憲法保留之事項
(B)絕對法律保留之事項
(C)相對法律保留之事項
(D)非屬法律保留之事項
釋字第 443 號 節錄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