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免不必要之紛爭,修憲程序無須公開
(B)修憲程序之重大瑕疵,係指瑕疵的存在已使程序之正當性喪失
(C)修憲之決議應一律以無記名方式作成
(D)修憲程序不得有任何瑕疵,若有瑕疵修憲結果即不生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 B(5814), C(612), D(876), E(0) #430517

詳解 (共 10 筆)

#1027006
不、覆、罷、憲、領 (記名)
"不"信任案
"覆"議案
正副P"罷"免案
"憲"法修正案
"領"土變更案
156
4
#1090921
※整理筆記※
 
不信任案→記名
 覆議案→記名
領土變更→記名
憲法修改→記名
 
 同意權→無記名
緊急命令→無記名
彈劾總統→無記名
罷免總統→無記名
 
以上有錯請指正
60
16
#949933

499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
 

43
0
#1147719
罷憲領不覆
 
爸, 領現(金)(卻)不付錢
35
0
#732371
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其修正程序牴觸上開公開透明原則,且衡諸當時有效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亦屬有違。依其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有不待調查即可發現之明顯瑕疵,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國民大會代表依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或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對選區選民或所屬政黨所負政治責任之憲法意旨,亦無從貫徹。此項修憲行為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
25
0
#2667015

2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代表自行調整延長任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修憲代表自行調整延長任期,違背比例原則 
(B)修憲代表自行調整延長任期,違背國民主權原則 
(C)修憲代表自行調整延長任期,違背利益迴避原則 
(D)修憲代表自行調整延長任期,違背民主憲政秩序 

22
3
#2667016

5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1 及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符合權力分立 
(B)應符合比例原則 
(C)應符合立法保留原則 
(D)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20
2
#1264444
六樓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罷免總...
(共 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1092242
如果你跟他講:不用付錢吧。結果他跟你講:現領!。你一定會銘記在心
16
4
#2667010

2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修憲行為亦屬憲法行為之一種,須受憲法限制 
(B)修憲程序有不待調查即可發現之瑕疵為重大瑕疵 
(C)修憲程序若無法貫徹修憲代表對選區選民負責之意旨,即屬具有明顯之瑕疵 
(D)修憲如有任何瑕疵者應為無效 

12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042590
未解鎖
(記名)罷、不、覆、憲、領 (爸不付現領...
(共 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