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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6145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6145

年份:112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15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下列那些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准予其繼續居留?①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②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後再婚 ③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留許可,其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於離婚後 30 日內與原依親對 象再婚④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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