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契約,他方當事人得不經催告而解除契約?
(A)附有定期限之契約,而給付遲延時
(B)附有不定期限之契約,而給付遲延時
(C)定期行為之契約,而給付遲延時
(D)非定期行為之契約,而給付遲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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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70), C(418), D(91), E(0) #402624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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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附有定期限之契約,而給付遲延時。
EX.我向全國電子購買電視一臺,講好這週六中午12點送來,時間到了卻沒送來,此時要先催告,若是因車禍、火災等原因致給付遲延,由於電視機是『代替物』,明天送來的還是電視機啊!!

(C)定期行為之契約,而給付遲延時。
ex.下週六我和小美要結婚了,向婚禮公司訂作西裝一套準備當日穿,不知何原因婚禮公司說趕不及下週六前交貨(給付遲延),跟我說週日一定交貨(哇哩咧@@),因為結婚屬於『定期行為』,一定要在特定日舉行方有意義,我不僅可不經催告而解除契約,若因此更有損失者,還可向其求償。

個人理解,有錯請務必請正,虛心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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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84
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
(共 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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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712
所以定期行為可以解釋成特定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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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82
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這句話套用到A與C的差別在哪?請問有人可以舉例嗎?

(A)附有定期限之契約,而給付遲延時
(C)定期行為之契約,而給付遲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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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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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254
定期行為之契約,而給付遲延時可不經催告而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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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048
A和C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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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285
我的問題也是A和C有何差別?? 有哪位高手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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