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債務人對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債務承認,其承認之效力為:
(A)時效中斷
(B)時效不完成
(C)時效停止
(D)時效利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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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74), C(32), D(521), E(0) #402618

詳解 (共 3 筆)

#756641
50台上2868判決要旨: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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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814

時效完成後!!!!

民法144Ⅱ→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還是要還,所以沒有享受到民法144Ⅰ『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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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265
民法144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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