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得構成添附?
(A)動產與他人之不動產之附合
(B)不動產與他人之不動產之附合
(C)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
(D)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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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79), C(28), D(99), E(0) #402615
統計: A(25), B(579), C(28), D(99), E(0) #402615
詳解 (共 5 筆)
#596587
添附--1.動產+不動產--附合
2.動產+動產-----附合
3.動產+動產--混合
民法第811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第812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 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民法第813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2.動產+動產-----附合
3.動產+動產--混合
民法第811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第812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 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民法第813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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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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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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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與不動產 |
動產與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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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不動產→重要成分者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結合程度需達不分可離或分離費用過多! |
動產+他人之動產 ★需要損毀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此項動產,有可視為主物的,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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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 |
加工 |
添附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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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 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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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加工物>材料價值→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因添附而取得權利者→原始取得 ★如依添附而受損者,可用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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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16641
附合~聚合物;混合~混合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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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869
民法沒有針對不動產與他人之不動產之附合情形特別設條文解釋,
因為 添附係指:一物+一物後,只剩單一所有權,
然不動產+不動產還是2個所有權,還是可以各自所有及解決,沒有解釋需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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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894
請問附合和混合要怎麼區分,可否舉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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