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得構成添附?
(A)動產與他人之不動產之附合
(B)不動產與他人之不動產之附合
(C)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
(D)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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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79), C(28), D(99), E(0) #402615

詳解 (共 5 筆)

#596587
添附--1.動產+不動產--附合
          2.動產+動產-----附合
          3.動產+動產--混合

民法第811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第812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 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民法第813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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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131

附合

動產與不動產

動產與動產

動產+不動產重要成分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結合程度需達不分可離或分離費用過多!

動產+他人之動產

★需要損毀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此項動產,有可視為主物的,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權!

 

混合

加工

添附之效果

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

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準用前條之規定。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加工物>材料價值→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因添附而取得權利者原始取得

★如依添附而受損者,可用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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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41
附合~聚合物;混合~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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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869

民法沒有針對不動產與他人之不動產之附合情形特別設條文解釋,

因為 添附係指:一物+一物後,只剩單一所有權,

 

然不動產+不動產還是2個所有權,還是可以各自所有及解決,沒有解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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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894

請問附合和混合要怎麼區分,可否舉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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