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基於民主政治的理念,為確保人民意見得以有效影響國家權力,成為政府決策時考量的重要因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發表任何政治性言論,均得免除刑事責任
(B)政府機關制定政策時,須舉辦全國性民意調查為參考依據
(C)外國籍人士一旦獲得永久居留權,依法應賦予選舉權利
(D)政府應依法保障人民合法的集會遊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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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413), C(192), D(3929), E(0) #2849917
統計: A(61), B(413), C(192), D(3929), E(0) #2849917
詳解 (共 7 筆)
#5603351
(A) 人民發表任何政治性言論,均得免除刑事責任
錯誤
中華民國刑法 第106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錯誤
中華民國刑法 第106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B) 政府機關制定政策時,須舉辦全國性民意調查為參考依據
錯誤
可以舉辦但非必要
(C) 外國籍人士一旦獲得永久居留權,依法應賦予選舉權利
錯誤
必須申請歸化、成為公民後才享有選舉權
(D) 政府應依法保障人民合法的集會遊行活動
正確
集會遊行法 第1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錯誤
可以舉辦但非必要
(C) 外國籍人士一旦獲得永久居留權,依法應賦予選舉權利
錯誤
必須申請歸化、成為公民後才享有選舉權
(D) 政府應依法保障人民合法的集會遊行活動
正確
集會遊行法 第1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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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985
(A) 人民發表任何政治性言論,均得免除刑事責任==>涉及汙辱 危險言論仍然會違法
(B) 政府機關制定政策時,須舉辦全國性民意調查為參考依據==>不必要
(C) 外國籍人士一旦獲得永久居留權,依法應賦予選舉權利==>需要成為公民才有權利
(D) 政府應依法保障人民合法的集會遊行活動
(C) 外國籍人士一旦獲得永久居留權,依法應賦予選舉權利==>需要成為公民才有權利
(D) 政府應依法保障人民合法的集會遊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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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452
政府機關制定政策時,得舉辦全國性民意調查為參考依據
人民發表任何政治性言論,需負刑事責任
外國籍人士需先行歸化並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依法應賦予選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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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7450
A 人民發表任何政治性言論,均得免除刑事責任
【憲法第73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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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制度讓立委在言論上不必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及不受「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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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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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09號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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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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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1條免刑事責任】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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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政府機關制定政策時,須舉辦全國性民意調查為參考依據
1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2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2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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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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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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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聽會,是指行政或立法機關於審查議案之際,邀請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以作為審查議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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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外國籍人士一旦獲得永久居留權,依法應賦予選舉權利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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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4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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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5條:
1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2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
2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
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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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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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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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府應依法保障人民合法的集會遊行活動
【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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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45號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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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結社自由」是民主政治下人民表達意見、影響國家權力的重要基本人權,政府有義務依法保障合法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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