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家住高雄之甲,透過電子郵件向位於臺北之乙公司訂購1批電腦主機板,價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約定由乙將該批貨物運送至新竹科學園區之工廠,採貨到付款方式。乙遂將該批貨物交 由丙快遞公司託運,孰料於送貨過程中,丙僱用之丁司機超速後失控撞上分隔島,造成所運送之 電腦主機板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乃屬於代送買賣,故當乙將該批貨物交給運送的丙快遞公司時,價金危險 即告移轉,該批貨物雖因丁之過失而滅失,甲仍需支付乙100萬元之價金
(B)丁司機對甲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C)該批貨物因丁之過失而滅失,甲無庸支付100萬元價金,並得向乙請求讓與對丙快遞公司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
(D)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乃屬於赴償買賣,且約定貨到付款,故今該批貨物因丁之過失而滅失,未 為送達工廠,故甲得免為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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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62), C(307), D(798), E(0) #2573340

詳解 (共 7 筆)

#5033246

(C)該批貨物因丁之過失而滅失,甲無庸支付100萬元價金,並得向乙請求讓與對丙快遞公司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


第225條(給付不能之效力1~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債權人須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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