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我國立法院中有許多次級組織或職務,其成員為立法委員或是由委員兼任,下列何者除外?
(A)立法院秘書長
(B)黨團
(C)紀律委員會
(D)立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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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3), B(415), C(483), D(310), E(0) #1420848
統計: A(3283), B(415), C(483), D(310), E(0) #1420848
詳解 (共 4 筆)
#2277707
立法院組織法 第14條(秘書長、副秘書長之職務及職掌)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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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2327
立法院組織法14條: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
立法院組織法33條: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紀律委員會為中華民國立法院下轄的委員會,屬特種委員會,主要處理委員紀律事件及懲戒。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2條:由每會期選出之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組織之。
立法院組織法3條:立法院長由立委於第一會期報到首日,預備會議之中,互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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