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質詢權及文件調閱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制度法並未明文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個人得基於問政需要向地方行政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B)直轄市議會之委員會開會時,基於對特定事項有明瞭之必要,得邀請市長及一級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C)直轄市議會之議員得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市政府要求提供問政所需資料
(D)地方制度法並未明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之副首長有應議會要求而列席接受質詢之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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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545), C(87), D(245), E(0) #3274261
統計: A(229), B(545), C(87), D(245), E(0) #3274261
詳解 (共 5 筆)
#6216660
大會開會才能邀請首長列席,委員會或小組會議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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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870
第 48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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