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是否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B)應否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應以逃漏稅捐之金額是否巨大或違規情節是否重大來決定,逃漏稅 捐之金額微小或違規情節輕微,就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C)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D)對稅捐核課處分不服,因須經過復查程序,故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前,可不給予納稅者事 先說明之機會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應給予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