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歸化之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B)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C)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但以 3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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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3), C(58), D(1253), E(0) #1836489
統計: A(21), B(13), C(58), D(1253), E(0) #1836489
詳解 (共 2 筆)
#3052962
姓名條例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A);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D)。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第 2 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B)。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
第 4 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
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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