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下列何項程序確定之?
(A)民事訴訟程序
(B)刑事訴訟程序
(C)由受理法院依職權判斷
(D)行政爭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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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85), C(983), D(4434), E(0) #797546
統計: A(140), B(185), C(983), D(4434), E(0) #797546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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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12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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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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