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請問依據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聲請保護令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家暴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B)當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時,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通
常保護令
(C)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D)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
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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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1), B(293), C(254), D(300), E(0) #1534575
統計: A(911), B(293), C(254), D(300), E(0) #1534575
詳解 (共 10 筆)
#1664932
三種保護令中,緊急保護令只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提出,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但另外種:「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都可向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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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4409
(一) 保護令共有3種:
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2.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通常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二年。
只有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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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140
被害人自己沒有辦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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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976
(A)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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