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最高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最高法院管轄非常上訴案件之審判
(B)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訴訟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轄
(C)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D)最高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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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1), C(79), D(761), E(0) #1856585
統計: A(17), B(51), C(79), D(761), E(0) #1856585
詳解 (共 4 筆)
#3112262
第52條(書記廳)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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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798
地院、高院都是書記處,只有最高法院是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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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887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非常上訴案件。
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第 52 條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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