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直轄市區公所之建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劃分為區,區設區公所
(B)直轄市之區公所置區長 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C)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D)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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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44), C(93), D(1246), E(0) #2790611
統計: A(27), B(44), C(93), D(1246), E(0) #2790611
詳解 (共 4 筆)
#5166269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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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A)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A)
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B),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D),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D),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C),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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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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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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