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雙務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之給付應與其實質負擔能力相當
(B)法規許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附加附款者,行政機關亦可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
(C)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不相當時,人民取得對行政機關之補償請 求權
(D)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無須法律有明文授權,但均應經上級機關 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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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91), C(31), D(11), E(0) #386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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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雙務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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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585

15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雙務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之給付應與其實質負擔能力相當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
(B)法規許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附加附款者,行政機關亦可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
(C)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不相當時,人民取得對行政機關之補償請 求權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D)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無須法律有明文授權,但應經上級機關 之核准

第 140 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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