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關於公務員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利用權力而圖利者,除依刑法第 131 條規定處斷外,並應先予以撤職
(B)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C)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D)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上級機關許可
統計: A(606), B(44), C(143), D(573), E(0) #2799112
詳解 (共 9 筆)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關於公務員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利用權力而圖利者,除依刑法第 131 條規定處斷外,並應先予以撤職
(B)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C)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D)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上級機關(×)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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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下小結:
不可經營 → 商業 & 投機事業;例外為【非】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的【股東】,持份10%↓OK
原則不可,例外依法得兼→ 【公營】董事or監察人
→ 【公職】or【業務】;但依舊【絕對禁止】【兼薪or兼領公費】!
旋轉門條款【後三前五】 → 僅針對【原來本職】【直接相關 + 營利事業】的職務,加以規範
應該經【服務機關】許可 → 【非營利事業or團體】之職務、【教學研究+ 受有報酬】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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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13】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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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1】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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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5】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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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14】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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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14-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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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14-2】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 (D)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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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14-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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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古題補充】
17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利用權力而圖利者,機關應先予以何種處置?答:(複選) A,C
(A)停職
(B)休職
(C)撤職
(D)免職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104 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學#3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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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務人員違法兼任公營事業機關董事時,依公務員服務法應受下列何種處分?答: D
(A)視情節輕重而定
(B)應先予申誡
(C)應先予免職
(D)應先予撤職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108 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行政學概要#81206
第 14-2 條
I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II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公服法最新修法
(B)服務法第16、24
(C)服務法第15條第1項
(D)服務法第15條第4項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筆記】
公務員:服務機關同意
機關首長:上級機關同意
↳首長-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