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乙共謀前往 A 宅竊盜,A 宅鄰居丙聽到,決定暗助甲、乙兩人,於是當天晚上故意在 A 宅旁放梯子,
甲、乙即直接使用該梯子翻入 A 宅行竊得手。丙之刑責為何?
(A)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C)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
(D)加重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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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20), C(3566), D(136), E(0) #3295600
統計: A(95), B(20), C(3566), D(136), E(0) #3295600
詳解 (共 4 筆)
#6332509
(A) 共同正犯之成立,須行為人間有犯意聯絡,本題丙與甲乙並未有共同謀議或其他聯絡討論犯行之行為,欠缺犯意聯絡,不會成立共同正犯。
(B) 應該可以明顯看出丙並未有教唆行為,不可能是教唆犯。
(C) 丙客觀上有幫助行為(提供梯子讓犯罪更易實現),主觀上對於此行為有故意,且對於幫助甲乙實現犯罪也有故意,成立幫助犯。
幫助犯成立並不需要正犯知悉幫助行為或彼此曾經有共謀!
(D) 間接正犯最重要的要有優越意思支配,但本題甲乙犯罪都是自己計劃及實行,丙對於其犯罪並未有介入及意思支配,不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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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541
在刑法中,幫助犯是指雖未直接實施犯罪行為,卻以提供工具、資金、情報等方式協助正犯實施犯罪的人。幫助犯屬於共犯的一種,與教唆犯一起合稱為從犯。一般來說,幫助犯的刑責往往低於正犯,但仍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出發,深入解析幫助犯的定義、常見類型,以及可能面臨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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