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甲因晚年身體不好,故欲將其財產事務委任其子乙處理。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甲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對乙而為特別委任
(B)甲得就一切事務,對乙而為概括委任。但動產之出賣,須有特別之授權
(C)甲得就一切事務,對乙而為概括委任。但動產之贈與,須有特別之授權
(D)甲得就一切事務,對乙而為概括委任。但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2年者,須有特別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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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943), C(252), D(437), E(0) #1988921
統計: A(166), B(943), C(252), D(437), E(0) #1988921
詳解 (共 7 筆)
#3379862
第 534 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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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455
【民法關於特別委任與概括委任之規定】
第532條(受任人之權限-特別委任或概括委任)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第533條(特別委任)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第534條(概括委任)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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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580
事前不懂這條也無所謂,我們用法理解這一提
能夠拜託他處理,當然能夠限制他能處理哪些這個沒問題。
買賣聽起來很怪,但是我們先留著看
贈與不用猜,你要送東西給別人當然要經過同意,不然都送給自己就好了啊
兩年以上租約,租約時間很長而且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類的規定,會長期侵害的可能
仔細對比下來,買賣的侵害最小,至少還能拿點錢回來,是不是就解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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