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余老師發現班上的敏敏身上有多處瘀青及掌印,疑似遭受家暴,請問她應該在 24 小時內進行哪項通報?
甲:校安通報 乙:法定責任通報 丙:特教通報
(A)甲乙丙
(B)甲乙
(C)乙丙
(D)要先確認家暴是否屬實才能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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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197), C(29), D(83), E(0) #1325438
統計: A(198), B(1197), C(29), D(83), E(0) #1325438
詳解 (共 9 筆)
#2684297
特教通報法令: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出版統計年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版統計年報,應包含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學生人數與比率,教育安置狀況,師資狀況及經費狀況等項目。 宗旨: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之設置,肇始於教育部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充分掌握特殊教育學生人數與安置情形,據以提早規劃特殊教育增班設校,辦理轉銜工作,提供學生適當就學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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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314
通報相關函示 常見問題與解答 校安中心 關懷e起來 ::: 相關法令說明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36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36-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1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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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915
寫著身心障礙的考卷,就會不自覺的把題目的學生都看成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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