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小華不知道該如何申請及保管特製輪椅,他詢問鄰近學校的特教組長,下列建議何者不符合相關規定?
(A)甲校組長:在申請教育輔具前,應先由相關專業人員評估需求及建議規格配置
(B)乙校組長:學校採購後,要造冊送特教中心列管,以利資源流通共享
(C)丙校組長:教育輔具屬於學校財產,若學生要帶回家使用需由家長填寫借據借用
(D)丁校組長:學生國中畢業時,不得辦理延長借用,應由下一階段學校提出申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188), C(373), D(975), E(0) #1325426
統計: A(25), B(188), C(373), D(975), E(0) #1325426
詳解 (共 5 筆)
#1392837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公發布)
三(一)、 經公、私立教學醫院或本市身心障礙者鑑定指定醫療機構相關科別
、本市鑑輔會特約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鑑定小組成員評估,確有該
項教育輔助器材需求,且經本市鑑輔會確認之項目
七(一)、學校採購、登記財產管理之教育補助器材:原則上放置於學校供學
生就學時間使用;如需隨身攜帶或放置於學生住所,需由家長或監
護人填寫借據辦理借用。
七(二)、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採購、登記財產管理之教育補助器材:由學校
填寫借據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借用,並當場點收借用器材,歸
還時亦同;需隨身攜帶或放置於學生住所,需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寫
借據向學校辦理借用。
九、 借用器材為個人專有規格,於學生國民中學畢業時,如未逾該器材使
用年限,在不妨礙其他在學學生權益下,得向就讀學校辦理延長借用
手續。詳細要點請點此
http://www.tjsps.ntpc.edu.tw/mediafile/708/news/19/2012-3/2012-3-1-13-49-43-nf1.pdf
5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