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可駕駛:
(A)小型車及輕型機車
(B)大客車
(C)聯結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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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8), C(0), D(0), E(0) #166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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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106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1 條

1.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下:
   一、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含雙節式大客車)、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含小型車附掛拖車)、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二、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但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三、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輕型機車。
   四、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五、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六、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七、已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八、已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輕型機車。
   九、已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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