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共有人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銀行,於抵押權存續期間,若共有人經銀行之同意,就共有物 進行協議分割,並且登記完畢。下列關於銀行抵押權存在客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存在於原共有物之全部上
(B)存在於甲所分得之部分上
(C)視銀行之主張而定
(D)視共有人是否承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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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682), C(20), D(36), E(0) #1812966

詳解 (共 3 筆)

#2998223

第824條之1(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第825條(分得物之擔保責任)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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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甲拿應有部分進行申請抵押 當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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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銀行,於抵押權存續期間,若共有人經銀行之同意,就共有物 進行協議分割,並且登記完畢。下列關於銀行抵押權存在客體之敘述,何者正確?

(B)存在於甲所分得之部分上

題目說道,抵押權人是銀行,並且在共有物分割也經權利人(抵押權人),也就是銀行的同意,因此此時法律認定該權利人知悉其權利義務,並無再行保護之必要,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甲)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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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5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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