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有關土地增値稅之課徵時機,不包括下列何者?
(A)設定典權
(B) 土地交換
(C) 土地買賣
(D)設定地上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 B(35), C(9), D(626), E(0) #899016
統計: A(39), B(35), C(9), D(626), E(0) #899016
詳解 (共 2 筆)
#1295126
土地稅法
第28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C
第29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A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Ⅰ【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B
Ⅱ【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Ⅲ【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Ⅳ【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Ⅴ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