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情況,應以訴願無理由而為駁回之決定?
(A)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B)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C)據以提起訴願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D)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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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302), C(1629), D(412), E(0) #627830

詳解 (共 4 筆)

#1020217

訴願無理由的決定(實體駁回決定)
訴願無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至於無理由駁回訴願的情形有下列二種:

1.訴願事件經實體審查其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均屬無理由;若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訴願法第79條)

2.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對不作為提起訴願,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時,也應該認為訴願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同法第8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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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621
(A)訴願法77§I 二. 不受理
(B)            77§I 八. 不受理
(C)            79§II二. 無理由
(D)            77§I 七. 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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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422
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共 3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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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182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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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A)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非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D)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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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79 條
  •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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