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選任辯護人之說明,何者錯誤?
(A)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僅得經過被告或犯 罪嫌疑人之同意為其選任辯護人,本身並無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之權利
(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與其具一定身分關係之人 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D)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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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16), C(65), D(69), E(0) #1491291

詳解 (共 1 筆)

#3570371
第27條(辯護人之選任)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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