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地上權之客體為不動產,故土地及建築物均得為地上權之客體
(B)普通地上權係以使用他人不動產為目的,故共有人不得在自有之共有土地上為其他共有人設定 地上權
(C)普通地上權乃以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用益物權,故須以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存 在為地上權設定及存續之要件
(D)租金及期限之約定並非普通地上權之成立要件,故地上權之設定可為有償或無償,亦可為定有 期限或未定期限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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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61), C(274), D(555), E(0) #2574106
統計: A(153), B(61), C(274), D(555), E(0) #2574106
詳解 (共 5 筆)
#4826959
(C)普通地上權乃以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用益物權,故須以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存 在為地上權設定及存續之要件
答:我國民法上之普通地上權,既然是使用他人土地之權,故地上物(工作物或竹木)之有無,與地上權之存續無關。先有地上物存在,固可設定地上權,無地上物存在,亦無礙於地上權之成立。地上物滅失後,地上權並未消滅,地上權仍有依原定內容使用土地之權。
資料來源:http://www.wunan.com.tw/www2/download/preview/1K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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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689
法定地上權才會因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存在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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