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以下列何種程序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A)停止執行
(B)假扣押
(C)支付命令
(D)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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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90), C(421), D(717), E(1) #164607

詳解 (共 6 筆)

#223901

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申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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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551

( B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的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之裁定,並且根據該裁定來執行,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一般債務人之借錢不還,買賣未給付價金,發票人、背書人不履行票據責任等大部分情形,都能透過假扣押執行程序來保全債權,以免債務人脫產。

( C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也就是說你想請求的東西是金錢、有價證券(例如,公司股票,支票、本票…),或是可以替代之物(例如,米、油…),而且數量一定,就可以用支付命令方式取回。舉例,甲向乙借一萬元,原說好一個月後以會自動返還,詎料,乙屆期避不見面,甲此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甲開立一張支票作為付款,後來,乙向銀行提示時發現跳票,此時乙也是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 D )所謂假處分,則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的強制執行,或於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法院得依照債權人的聲請,以裁定為一定處分之保全程序。例如為了保全因買賣將來所可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在請求移轉登記的訴訟還未確定以前,可以先就該房屋所有權,聲請法院為禁止債務人處分的假處分裁定,以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進行中,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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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435
甲向乙借一萬元  乙屆期避不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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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596
這裡的假處分指的是"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不限於金錢與否的請求的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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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57
可是醫療費,喪葬費不就是金錢給付嗎? 既然是金錢給付,那為何是假處分?而不是假扣押? 我知道國賠法第11條法有明文,但如果根據3F大大的判斷準則,豈不是有點衝突?希望有大大予以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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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33


(B) 假扣押 (C)支付命令 (D)假處分

請問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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