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案件應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之情形,何者正確?
(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六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B)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列冊管理期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清查並書面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C)列冊管理期間屆滿,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D)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共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依序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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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223), C(1476), D(282), E(0) #3349460

詳解 (共 5 筆)

#6630547
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2、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3、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4、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5、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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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重點(§73-1 前三項摘要)

  1. 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 → 地政機關應公告繼承人 於三個月內 申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

  2. 列冊管理期間十五年,逾期仍未申請 → 地政機關應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請國產署標售。

  3. 標售前 → 應公告三個月;優先購買權順序:繼承人 → 合法使用人 → 其他共有人。條文沒有要求「書面通知」這三類人。

(A) 「公告繼承人於六個月內聲請登記」 → ❌ 錯,法條明定是 三個月內
(B) 「列冊管理期間十五年,地政機關應每年清查並書面通知」 → ❌ 錯,法條沒有規定要每年通知,只說「屆滿十五年後仍未辦理」才通知。
(C) 「列冊管理期間屆滿,逾期仍未聲請登記 → 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並移請國產署標售」 → ✅ 符合法條第二項。
(D) 「標售前公告三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共有人或合法使用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 ❌ 錯,條文只說 公告三個月,沒有規定要書面通知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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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

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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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無須書面通知,行使優先購買權,係於決標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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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8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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