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於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
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C)受僱者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依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付
(D)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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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292), C(896), D(320), E(0) #1534576
統計: A(285), B(292), C(896), D(320), E(0) #1534576
詳解 (共 6 筆)
#2156589
(C)受僱者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依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付
依就業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給付
就業保險法 第10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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