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是由誰派員代理?
(A)由副縣市長代理
(B)由行政院逕行派員代理
(C)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D)由考試院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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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41), C(1545), D(4), E(0) #61626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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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1項: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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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82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

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

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

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

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

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

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

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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