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已無須再經立法院同意,惟立法院得以下述何種法定程序使行政院院長去職?
(A)立法委員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後通過
(B)立法委員號召選民連署通過後,以相對多數投票罷免行政院院長
(C)立法委員連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宣告行政院院長解職
(D)立法委員以三分之二多數對行政院院長行使彈劾權,使行政院院長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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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7), B(79), C(83), D(458), E(0) #2849918
統計: A(3917), B(79), C(83), D(458), E(0) #2849918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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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立法委員以三分之二多數對行政院院長行使彈劾權,使行政院院長去職(X)
立法委員彈劾的是「總統」,不是行政院長
彈劾總統:
立法委員
二分之一提議
三分之二決議
罷免總統:
立法委員
四分之一提議
三分之二決議
交付公民
半數公民投票
有效票超過半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2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20053&b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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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的任命已改為總統直接提名,不需經立法院同意,但立法院可以透過行使「不信任案」(即倒閣權)來制衡行政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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