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有關該公司董事會之組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置董事不得少於 3 人
(B)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 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C)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關係
(D)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法定人數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 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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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0), C(9), D(3), E(0) #1014848

詳解 (共 1 筆)

#4192458
法源:證券交易法第第 26-3 條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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