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撤銷或廢止無戶籍國民的居留許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設有戶籍的配偶申請居留,嗣因配偶死亡,居留原因消失,內政部移 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
(B)經許可居留後,發現其申請時所提供的資料係虛偽不實,內政部移民署 應撤銷其居留許可
(C)經許可居留後,發現其曾經逾期停留,內政部應撤銷其居留許可
(D)經許可居留後,發現其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的工作,內政部應廢止 其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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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28), C(11), D(19), E(0) #233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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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6311
這題應該沒答案喔,B選項是"得"撤銷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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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設有戶籍的配偶申請居留,嗣因配偶死亡,居留原因消失,內政部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

(B)經許可居留後,發現其申請時所提供的資料係虛偽不實,內政部移民署應撤銷其居留許可

(C)經許可居留後,發現其曾經逾期停留,內政部應撤銷其居留許可

(D)經許可居留後,發現其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的工作,內政部應廢止 其居留許可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1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成年,不在此限。

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D)

十、曾經逾期停留(C)

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經許可居留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B)

經許可定居後,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已辦妥戶籍登記者,戶政機關並得撤銷或註銷其戶籍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定居許可者,應自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發生後五年內,或知有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後二年內為之。但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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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6516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1條  (不予許可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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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1444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7 修正第 9~11、23、25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11 條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成年,不在此限。
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曾經逾期停留。
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2 經許可居留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3 經許可定居後,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已辦妥戶籍登記者,戶政機關並得撤銷或註銷其戶籍登記。
4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定居許可者,應自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發生後五年內,或知有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後二年內為之。但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6 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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