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祭祀公業的說明,以下何者錯誤?
(A)祭祀公業是權利主體
(B)祭祀公業的財產是派下員公同共有
(C)祭祀公業的土地可以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規定加以處分
(D)祭祀公業的派下員通常為享祀者的男性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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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30), C(134), D(191), E(0) #388896
統計: A(275), B(30), C(134), D(191), E(0) #388896
詳解 (共 5 筆)
#529398
祭祀公業為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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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54
三、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實務上多認為臺灣之祭祀公業並非法人,僅屬於某死亡者後裔
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其本身無權利能力,縱設有管理人,亦非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第三項所謂非法人團體,並無當事人能力,原應由其派下全體起訴或應訴;但為求訴
訟程序之簡化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避免由祭祀公業派下全體起訴或應訴之不便利,
故規定其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代表派下全體起訴或應訴,當事人欄並應
表明其為祭祀公業管理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及七十九年臺上字
第一一○三號著有判例。
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其本身無權利能力,縱設有管理人,亦非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第三項所謂非法人團體,並無當事人能力,原應由其派下全體起訴或應訴;但為求訴
訟程序之簡化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避免由祭祀公業派下全體起訴或應訴之不便利,
故規定其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代表派下全體起訴或應訴,當事人欄並應
表明其為祭祀公業管理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及七十九年臺上字
第一一○三號著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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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888
怪哉
民事訴訟法認可他的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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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199
祭祀公業為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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