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分別向 A 保險人以及 B 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並同時附加以醫療費用收 據正本為限之實支實付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某日,甲因意外傷害事故就診,除健保給付外,尚須 支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甲得向 A 保險人及 B 保險人請求之給付為何?
(A)得向 A 請求 20 萬元,同時又向 B 請求 20 萬元
(B)不得請求,因其投保時未履行告知義務
(C)僅得向 A 請求,因先訂立之契約有效,後訂立之契約無效
(D)在各自承保之保險金額限度內,甲得向 A 請求,亦得向 B 請求,但所請求之數額合計以 20 萬元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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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 C(10), D(246), E(0) #61781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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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38條(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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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254
保險法第38 條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善...
(共 1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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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1937
損害填補型之人身保險(實支實付),不在釋字576號解釋的範圍內,仍有複保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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