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有一愛犬 A,某日 A 走失,被乙拾獲並飼養於家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為遺失物
(B)乙為善意占有人
(C)甲得於二年內向乙請求回復其物
(D)甲向乙請求回復其物後,乙仍取得拾獲期間 A 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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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2), C(64), D(245), E(0) #3481294

詳解 (共 3 筆)

#6558946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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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674
錯誤的敘述是 (D) 甲向乙請求回復其物後,乙仍取得拾獲期間 A 之所有權,因為愛犬 A 仍是甲的財產,甲可依《民法》請求返還,乙只是拾得人,其佔有為無權占有,在甲行使物權後,乙並不能取得所有權,應返還給甲,但可請求報酬或費用。 
分析各選項:
  • (A) A 為遺失物:正確。甲是因非基於己意喪失占有(走失),也非因他人侵害,故 A 屬於遺失物。
  • (B) 乙為善意占有人:正確。乙拾獲時不知 A 屬於他人,主觀上是善意的,符合善意占有。
  • (C) 甲得於二年內向乙請求回復其物:正確。依據民法關於物之返還請求權,所有人應於二年內請求返還,超過此期間則可能因時效而喪失請求權。
  • (D) 甲向乙請求回復其物後,乙仍取得拾獲期間 A 之所有權:錯誤。乙僅是善意占有人,無權取得所有權。甲作為所有人,在請求返還後,A 應返還給甲,乙不能因此取得所有權。 
結論: 乙在返還 A 之前,可以依《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向甲請求依拾得物價值的十分之一作為報酬,並可要求償還因保管、使用、改良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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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535
民法§949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1.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2.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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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寵物在民法裡被視為「物」。
B:正確。
C:正確。
D:甲已請求回復,其回復的權利自喪失佔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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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4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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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949條 1.占有物如係盜贓、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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