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經營之便當店為強化午間餐點外送服務,遂召募聘僱乙擔任外送員,並提供1輛外送機車 A 車 供乙外送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乙外送時,因自己之疏失任意停車,以致 A 車遭拖吊,甲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乙請求損 害賠償
(B)若乙外送時,因趕送餐而違規紅燈左轉撞傷行人丙,因乙有違規行為,故甲毋庸對於乙撞傷丙 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C)若乙因病無法出勤,為免被扣薪資,縱未得甲之同意,乙仍得使其友人丁代服勞務,代為出勤 送餐
(D)外送機車 A 車既由甲提供予乙外送使用,故就該機車之維修與危險預防,乙應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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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7), B(73), C(38), D(131), E(0) #2573341

詳解 (共 2 筆)

#4822522

補充:

(B) 若乙外送時,因趕送餐而違規紅燈左轉撞傷行人丙,因乙有違規行為,故甲毋庸對於乙撞傷丙 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C)若乙因病無法出勤,為免被扣薪資,縱未得甲之同意,乙仍得使其友人丁代服勞務,代為出勤 送餐

民法第484條第1項:「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D) 外送機車 A 車既由甲提供予乙外送使用,故就該機車之維修與危險預防,乙應自負其責

個人是認為外送機車A車應可視為甲乙間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中的借用物,依民法第467、468、470條,乙應依約定方法(即外送用途),使用A車,不得作為他用,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應不包含A車之維修與危險預防,頂多是主動發現A車之瑕疵,向僱用人申請報修),並於外送目的使用完畢後返還之。此部分如有誤,煩請高手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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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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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78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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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甲乙間成立僱傭契約,事先予以說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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