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物權之拋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所有權之拋棄為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B)原則上物權因拋棄而消滅
(C)拋棄不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不動產之占有
(D)拋棄動產物權者,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1), B(248), C(1356), D(98), E(0) #858521

詳解 (共 6 筆)

#1106675

不動產物權依法

          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七百

          五十八條所明定。即不動產物權之拋棄,除有拋棄之意思表示外,尚須踐

          行法定登記方式,始生效力。

53
0
#1185857
民法第764條: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28
0
#4049355

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4
0
#3585771
意思是說,拋棄不動產還要去登記,對嗎
2
0
#5228133


( C )  : (如未去地政機關辦理土地 , 房屋 , 地上權拋棄登記) 物權沒有產生任何變動。


基本觀念 : 三民書局 民法概要 (79年8月修訂初版)劉宗榮 P318

3. 物權之喪失 : 

物權之喪失或稱物權之消滅,指物權與其主體分開之現象。物權之喪失可分物權絕對喪失及物權相對喪失兩種。物權絕對喪失者,物權與其主體分離,但並未歸屬於另一主體,例如物之拋棄 , 物之滅失。物權相對滅失者,物權與其主體分開後,歸屬於另一權利主體,例如遺產因繼承事實之發生而與被繼承人脫離,但立即歸屬於繼承人,成為繼承人之財產,又如買賣標的物因所有權之移轉而脫離原所有人,而歸屬於另一所有權人。


(二) 物權變動之原因 : 物權變動之原因可歸納為法律行為及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兩類 : 

1. 法律行為 : 法律行為之以物權發生 , 變動 , 或消滅為目的者,稱為物權行為。物權行為係物權變動之最主要原因。物權行為可分單獨行為與契約行為。單獨行為者,物權因權利主體一方以意思表示為核心之行為即發生物權變動,例如動產之拋棄。契約行為者,或稱物權契約,乃直接引起物權變動之契約。我國之物權契約採形式主義,除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外,尚須履行法定方式 一 動產物權之變動須交付,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須以書面為之,並且辦理登記 一 方能生效。


2. 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 : 物權因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而發生變動者主要有時效( 民法第七六八條至七七〇條 ) ,先占 (民法第八〇二條) ,遺失物拾得 ( 民法第八〇三條至八〇七條 )  ,漂流物或沉沒品之拾得 ( 民法第八一〇條 ) ,埋藏物之發現 ( 民法第八〇八條 ) ,混同 (民法第七六二條至七六三條 ) ,附合 (民法第八一二條),混合 ( 民法第八一三條 ) ,加工 ( 民法第八一四條 ) ,徵收 (土地法第二〇八條 ) . . . 等。


1
0
#6130046
說真的選項出的爛,還是解析我看不懂的問題?
占有,指對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
這和登不登記到底有甚麼關係==,不然你拋棄了,還要一直占有嗎?
反正C,D選項都加個始生效力就能看懂了
0
0